发布时间:2016-09-08 作者/发布者:办公室
武新区委发〔2016〕64号
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北区管理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公司:
现将《武进国家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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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印发 |
武进国家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
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6号)、《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苏科高发〔2014〕80号)《“苏科贷”工作操作规范》(苏生力〔2016〕32号)等文件,武进国家高新区安排专项资金,设立“苏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规范资金池的管理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池是信用保障资金,专门用于为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以下简称苏科贷)承担有限风险补偿责任。
第三条 合作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暂定1000万元,其中省科技厅(生产力发展中心)出资500万元、武进国家高新区出资500万元,资金池可根据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补充。
第五条 资金池由科技局、财政局负责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局。
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科技局负责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合作银行独立负责开展审贷业务,对列入资金池支持的贷款实施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承担不良贷款追偿等责任;按月向办公室通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和管理情况、风险补偿资金的风险补偿情况。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资金池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具有较强创新性、较高技术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同时需符合省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资金池贷款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符合武进国家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具备自主知识产权;
(三)获得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等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企业;
(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级软件企业、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等;
(五)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国内外产学研合作、或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并推荐的企业;
(六)能提供授信额度的抵、质押担保占比不低于20%,余下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夫妇)个人信用担保。
第四章 合作银行
第八条 合作银行对资金池贷款承诺以下事项:
(一)提供风险容忍度,允许最高5%的贷款不良率;
(二)除去借款合同规定承担的借款费用外,合作银行不得附加其他条款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三)合作银行开展本办法项下的首笔业务必须系对企业的新增贷款。对在合作银行已有存量贷款的企业,不得适用本协议;
(四)对于合作银行自行拓展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贷款发放前须经武进国家高新区盖章确认后才能列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九条 合作银行给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支持,企业首次贷款一般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1年,最长不超过2年;续贷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同一项目续贷一般不超过2次。
第十条 贷款风险责任由省、武进国家高新区风险补偿资金、银行及企业共同承担,具体要求按照省相关文件和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第六章 风险补偿和核销
第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市场、经营等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合作银行应在贷款出险或逾期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同时按照贷款合同等相关协议的约定向企业追偿,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具体不良贷款,合作银行按照《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专项资金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操作规程》(苏科高发〔2015〕263号)规定申请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获得风险补偿后,仍应向企业继续追偿,追偿所得款项扣除诉讼等追偿费用,按比例划入资金池,并书面抄报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第十三条 对前景良好但短期难以归还贷款的企业,经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同意,也可采取债转股的方式,实现的股权收益转入资金池。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法院受理的情况下,经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确认,对贷款额按比例临时风险补偿,待法院最终判决后,参照第十三条,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 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银行向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风险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风险补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七章 监督与约束
第十七条 受资金池贷款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告知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双方共同协商后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发生风险补偿后一年未收回的企业,由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风险补偿后两年未收回的,不得申请任何科技项目和其他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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