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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新兴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11〕93号
 
关于加快发展新兴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加快全区新兴服务业发展,根据武政发〔2010〕76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1.中介服务业。主要包括商标、专利、广告代理,设计策划、法律事务、信息技术咨询机构,人才、职业、技术、证券期货中介机构,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造价、工程监理、质量检测认证机构等。
  2.信息服务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支付平台)、信息软件等。
  3.金融服务业。主要包括保险、证券、银行等。
  4.科技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产品设计、知识产权管理等。
  5.服务外包业。主要包括业务流程外包和信息技术外包等。
  二、扶持要求:
  所有享受政策企业必须为新设立企业,并在武进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三、扶持政策:
  (一)年上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新办新兴服务业企业(包括支付平台),经认定后,上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所需缴纳的地方性综合规费实行先征后奖。
  (二)在我区新设立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如其业态填补区内空白的,一次性奖励5-30万元。
  (三)全国知名服务业企业(品牌)或跨国性公司在武进设立区域性总部的,给予引进者一次性10-30万元奖励。上述企业总部上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所需缴纳的地方性综合规费实行先征后奖。
  (四)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以及建设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经认定核准的,给予一次性10-50万元奖励。
  (五)传统生产性企业分离成立独立法人的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业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10万元的奖励。
  四、其它:
  (一)本意见执行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对全区服务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三)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由各行业管理部门、管委会、镇和企业申报,区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对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
  (四)本意见由区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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