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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关于加快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11〕106号
 
关于加快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各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
  1.实施物流业务分离或外包的区内工商企业(非物流企业),其物流业务每年在区内开票产生的营业税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奖励区财政留成部分的70%;
  2.在我区注册经营的物流企业,以年缴纳营业税额度为基准,排位前10名且增幅达3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请财政奖励的企业应填报相关表单,提供有关材料。区物流办(交通运输局)收集汇总,区发改局(服务业办)、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地税局审核认定,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2.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武进区物流业发展政府财政奖励申请表》(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5)工商企业支付物流费用清单和物流费用发票号码;
  (6)申请财政奖励有关的其它材料。
  三、附则
  1.本意见自2011年10月1日起试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武政发〔2010〕121号文件同时废止。
  2.本意见由武进区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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