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 常州市 |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解读 | |||||||||||||||||||||||||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解读 2011年出台的《关于印发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政策意见若干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11]13号)明确,当年被认定或者复核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因此,今年对于有意向申报高企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次非常好的机会。 3月16日下午,在基地管委会举行了今年上半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辅导会,50多家企业参与了会议。会议采用讲解和互动问答的形式,就高企认定的要求、申报材料的组织、认定后享受的政策及企业关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此次辅导会得到了常州市科技局、常州高新区科技局、常州高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大力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及资格复审。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申报时间为一年两次,分别在5月和7月。 从2008年开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了新的标准,从原有区域重点支持转向行业支持,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受内外资企业或者是否在高新区的限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要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主要涉及八大领域: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需提供审计报告证明);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需提供审计报告证明);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权重结构详见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