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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新兴产业科技担保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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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兴产业科技担保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工贸〔2011〕1号 各区财政局、发改(经发)局、科技局: 现将《常州市新兴产业科技担保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新兴产业科技担保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发改委 常州市科技局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附件: 常州市新兴产业科技担保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我市担保企业为新兴产业中的科技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撬动金融资金,解决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我市新兴产业中小企业、科技型小企业发展,依据常政发〔2010〕193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五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设立科技担保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实施效果调整。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为科技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引导资金来源: 1.市本级五大产业支持担保发展专项资金中筹集5000万元。 2.科技三项费用中投入民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00万元继续实施,作为引导资金来源。 第三章 运作与管理 第五条 引导资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风险防范”的原则,由市发改、科技、财政部门成立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采取政府所有,股权托管的形式。由发改、科技、财政部门与常州市股权托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常州市股权托管中心代行出资人权利和义务,按托管资金额1%计提管理费。 第六条 发改部门和科技部门提出需要重点支持和引导的新兴产业企业名单,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操作办法另定。 第七条 采取公开竟标方式确定2-3家担保公司,引导资金注资担保公司(民营控股)。引导资金以优先股形式入股担保公司,每年收取相当于国债利率标准的股息,不参与投资分红。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与其注资的担保公司采用风险共担原则,合作期限三年。到期退出等具体问题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九条 引导资金注资的担保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经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参与信用等级评定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 2.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融资担保业务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60%以上,年担保日均余额达到实收资本年日均余额2倍以上。合作中支持新兴产业企业业务量占总业务量的60%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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