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财规〔2011〕37号 苏经信担保〔2011〕8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和杠杆作用,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初创期新技术企业和具有良好行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按规定程序设立了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制定了《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设立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新兴产业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初创企业、快速发展的中小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基金运作方式符合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原则。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促进中小企业科学发展。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创新,使用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一)有利于推动中小企业科学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有利于促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三)有利于调整中小企业产业结构。
第四条 基金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不独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不投资流动性证券、期货、外汇、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参股不控股。
第二章 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基金管理制度和审批基金运行操作规程;
(二)确定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包括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批准基金有偿使用项目和额度;
(四)批复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决定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第八条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核算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管理,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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