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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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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3-02 来源:经济体制改革处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合力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行业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国资、审计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职责。 二是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按规定产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调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三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督。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协会商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建立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四是加强党的领导。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党建工作管理体系,根据《江苏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苏办发〔2016〕29号)、《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苏组发〔2016〕11号)有关规定,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党建工作监管。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外办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2月22日
附件: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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