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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

  •   日期:2017年03月24日
  • 各辖市、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和江苏省财政厅通知要求,现开展2017年度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常州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拥有常州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根据财政资金情况,对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专利择优资助。

        (一)国内专利

    1.所涉及技术为产业前沿技术且技术创新难度高、同族专利数量多、保护范围合理稳定、技术适用范围广、不可替代性强、市场发展前景好,能够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为企业赢得市场竞争优势、带来丰厚利润,对产业转型发展起到引领支撑作用的授权高质量发明专利。同时,确定A、B、C三类资助标准,A类每件资助5000元,B类每件资助4000元,C类每件资助3000元,同等条件下小微企业优先。

    2. 从授权的高质量发明专利A类中筛选百件优质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

    3.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支柱产业授权的部分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二)国(境)外专利

    1. 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并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境)外提出的申请,在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后公布或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按每件专利(申请)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资助,单次资助金额每个国家(地区)最高不超过6万元。

    (1)在外国国家(地区)公布的专利申请,国家公布日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申报专利资助资金时专利申请处于正常审查程序,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授权条件,且从未获得过专利资助资金。

    (2)已获得授权的外国国家(地区)专利,授权日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申报专利资助专项资金时专利权处于维持状态,无权利纠纷等问题,且从未获得或授权前获得过1次专利资助资金的。

    (3)通过转让获得的我省国(境)外专利申请得到授权后,资助从获得专利申请权至授权阶段在国外(地区)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包含转让费。

    2. 未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申请的江苏省企业的国际专利,在申请过程中不存在专利申请权转移,并在发达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授权公布日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按国(境)外专利在该国(地区)获得授权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定额资助。

    3. 已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经专家评审,选择部分优秀专利给予奖励。其中优先选择在发达国家获得授权、不存在专利权转让,且在海外产业化或开展商业活动的我市企业专利。

    三、资助程序和材料

       (一)国内专利

    省专利信息中心按照省高质量发明专利条件,从全省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授权的发明专利中初步筛选出资助专利清单(清单由常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分发给各辖市、区知识产权局)。

    各辖市、区知识产权局组织拟资助专利的专利权人补充完善专利资助资金申请人信息(信息内容见附件1),各辖市、区知识产权局汇总并核实,然后将《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国内专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报常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国(境)外专利

    1.申请人申请

    申请单位(个人)于2017年4月7日前向所属辖市、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填写《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国(境)外)专项资金申请表》、《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国(境)外)专项资金申请费用明细表》、《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具体格式见附件1。

    (2)申请资助对象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或个人手书签名。多个申请(权利)人共同向国(境)外申请专利的,需共同商定一个符合申请资助资格的主体进行申报。其他共同申请(权利)人须出具签章(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并提供共同申请(权利)人的江苏省常住证明(企业注册地址证明)。

    (3)国际阶段需提交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官费、代理服务费等票据的复印件。外国国家阶段需提交国外代理机构和国内代理机构的对账单(对账单中需列出官费明细、国外事务所的代理服务费和其他费用项目),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内代理费票据复印件、向国外汇款的银行回执单据复印件,并标明汇率、专利号或发明名称等信息。上述两个阶段均需提供规定时间内的法律状态检索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费用票据复印件需由申请资助人本人手书签名。

    (4)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单位、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或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法律状态、授权前景检索报告及相关技术支撑材料。

    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检索日期须在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4月10日期间内。

    授权前景检索报告: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处于外国国家公开阶段的,需提交国际检索单位中文(或英文)书面意见(PCT/ISA/237表)或有资质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新颖性、创造性检索报告。

    其他技术支撑材料: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通知书、授权公开文本首页或授权证书等证明文件。技术支撑材料可提交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或申请资助人手书签名。

    (5)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存在转让、更名等情况的,需提交转让合同或协议、著录项目变更通知书等材料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申请资助人手书签名)。申请奖励的授权专利,需提交此项专利海外产业化或利用该专利进行商业活动的相关证明。

    申报资助的材料按照上述排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交上述所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文件大小合计不超过20M,并且内容清晰可辨)。

    2.各辖市、区知识产权局审核

    各辖市、区知识产权局审核申报材料后将有关信息录入“江苏省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并于4月12日前提交系统。

    3.上报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系统信息后于4月15日前提交省知识产权局。

    四、相关要求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及相关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详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将追回资助的全部费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江苏省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开放时间为2017年3月27日—4月15日。

    (三)各辖市、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对单位(个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国(境)外)专利资金申请表》、《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1中表3、表5)分别加盖各辖市、区知识产权局章及财政局章。各辖市、区将纸质申报材料于4月17日前报常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五、联系方式

    单  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溧阳市知识产权局

    张 俊

    87172818

    金坛区知识产权局

    马忠亮

    82883698

    武进区知识产权局

    方 亮

    86310510

    新北区知识产权局

    王 刚

    85178985

    天宁区知识产权局

    陈 嘉

     86915821

    钟楼区知识产权局

    杨 蕾

     88890740

    常州市知识产权

    维权援助中心

      王 伟

    12330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梅宇宏

    85681529

     

    附件:

    1.苏知发【2017】46号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

    2.国(境)外专利申报材料参考模板-2017年度

    3.国(境)外专利资助申报注意事项+样表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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