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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溧委发〔2010〕63号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1.设立科技创新经济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将按照“统筹使用,集中管理”的原则,整合现有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科三”经费、服务业(旅游业)引导资金和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结合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建立逐年稳定增长机制。
专项资金将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确定扶持范围。资金采用滚动使用模式,当年度如有结余,则结转下年度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二、增强创新能力
2.鼓励创新型载体建设。
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孵化场地,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建设单位,最高补助200万元,专项用于孵化器建设。重大创新型园区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扶持办法。
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内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全额补助孵化器建设单位。
3.鼓励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扶持,其中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
对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上级颁发奖金的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
对当年累计申请国内外专利受理数达3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低于15件)及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企业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对专利权人每件奖励1万元。
对当年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和省级标准研制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4.鼓励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育。
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其项目经相关专家评审后,给予一定的创业引导资金或科研启动经费资助,并在工作生活场所、贷款贴息、研发投入补助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重点产业、重点骨干企业大力引进培养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发展新型工业
5.鼓励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且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市级有关行政性收费给予减免,具体减免对象、范围和标准按溧政发〔2009〕53号文件执行。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建设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全部减免。
6.鼓励先进装备投资。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且当年完成先进设备投资额(市国税局核定抵扣增值税的设备投资额,口径下同)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双高一资”类项目不予支持)。
7.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经济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将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设备补助等方式扶持新兴产业以及其他重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8.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对当年完成年节能500吨(含)-1000吨标煤的工业节能(循环经济)项目,竣工验收后,奖励5万元;1000吨标煤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通过常州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和能源审计的重点耗能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
9.鼓励企业开展资本经营。具体事项按溧政发〔2010〕38号文件执行。
四、发展特色农业
10.鼓励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常州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11.鼓励发展高效设施农业。
农业发展配套设施用地年度指标予以单列。对新增高效经济林果(含高效水产养殖示范基地)规模达500亩及以上或钢架大棚100亩及以上或温室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个企业,奖励10万元。
对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农业研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良种繁育场、原种地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分别奖励30万元,省级分别奖励10万元。
12.鼓励农产品创品牌。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企业,每只奖励1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名优农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证明商标、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单位,奖励10万元。
13.鼓励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五、发展现代服务业
14.鼓励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对当年开工建设的省级重点服务业项目,奖励20万元。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优惠政策。
15.鼓励服务业业态提升。对当年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中介机构、品牌管理公司或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公司,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鼓励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主要建设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
17.鼓励旅游业发展。对当年评为AAAAA级景区的单位,奖励50万元;评为AAAA级景区的,奖励40万元;评为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奖励40万元。
18.鼓励金融服务业发展。
对当年在溧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的创业投资企业和担保机构,奖励5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创业投资企业(含市域外注册企业)在溧投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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