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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溧阳市人才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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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才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更好地使用管理好人才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充分发挥人才资金在人才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人才资源开发战略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资金的使用管理贯彻服务发展的原则;高端引领的原则;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社局负责人才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人才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人才资金实行年度财政预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五条 人才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市政府拨款及社会捐赠。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资助(奖励);
(二)“六大人才”素质提升及紧缺人才能力提升培养的资助(奖励);
(三)作出较大贡献的优秀人才资助(奖励);
(四)创新创业人才载体建设的资助(奖励);
(五)重点创新创业项目的资助(奖励);
(六)组织开展人才服务的补贴;
(七)为人才开发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
(八)其他符合使用原则的资助(奖励)。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人才开发计划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市人社局下发人才开发计划申报通知。
(二)用人单位根据需求情况编制人才开发方案,报市人社局。
(三)市人社局汇集申报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
(四)市人才办牵头组织相关专家、企业家进行论证,编制年度人才开发实施计划,发布年度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第八条 人才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市人社局下发人才资金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对照人才办年度人才开发实施计划和发布的年度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将当年度人才开发的实际情况报市人社局。
(三)市人社局汇总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在市级媒体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提请市政府审批、发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受资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签订相关的资助(奖励)协议,明确相应义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第十条 市人社局应健全人才资金管理台帐。建立受资助(奖励)单位及个人定期回访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提高人才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年终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财政局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提出下年度人才资金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 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对人才资金使用不当的,市人社局可按协议规定减少、暂停拨款,直至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款项。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资金的,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从事人才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溧阳市高层次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溧政发[2003]20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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