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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95号令《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95号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对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二)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检验监管;

(三)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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