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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国家高新区专利奖励政策(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01-0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和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助力园区“一特三提升”行动,特制定本政策。

 

一、激励知识产权创造

1.鼓励优质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件奖励3000;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按国家()奖励额的50%予以奖励。

 

2.鼓励专利授权

新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分别奖励12000/1500/800/

 

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万元,新获得授权的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国外专利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3.鼓励专利设计创造

新获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的企业和个人(团队),按照国家、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二、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1.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通过省级绩效评价或国家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园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对获得省级立项的承担单位,给予省拨经费20%的奖励,并与省拨资金进行同比例拨付;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20万元

 

2.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金融机构获得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50%贴息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贷款额5‰的业务费奖励。贷款期限以1年期为主,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专利储备运营

鼓励园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试点工作,有效利用专利提升综合竞争力,获批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园区工业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服务机构通过专利权转让获得的有效发明专利,且专利权在武进国家高新区维持2年及以上的,每件奖励3000

 

园区工业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服务机构当年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每满10件奖励权利人1.5万元,每满30件奖励权利人6万元,每满50件奖励权利人12万元,其中当年度新授权发明专利、通过专利权转让获得的发明专利不计入当年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的奖励经费不超过权利人当年实际缴纳的专利年费总额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鼓励知识产权维权

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积极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成功的,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每件诉讼案件给予2000元维权费补贴,每件非诉讼案件给予1000元维权费补贴;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给予1万元维权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2.鼓励设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正式运作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经审核同意,给予一次性30万元开办经费补贴。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1.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凡在武进国家高新区内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本区域内专利事务,代理专利申请与授权量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武进国家高新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认定,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给予奖励:1、当年代理专利申请达到300件以上,其中代理发明专利申请达到90件以上,代理专利授权达到150件以上,奖励5万元2、当年代理专利申请达到500件以上,其中代理发明专利申请达到150件以上,代理专利授权达到250件以上,奖励8万元3、当年代理专利申请达到800件以上,其中代理发明专利申请达到240件以上,代理专利授权达到400件以上,奖励10万元(纳税在武进区内、武进国家高新区外的专利代理机构按奖励标准的50%执行)。

 

2.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武进国家高新区高企发明专利清零工程,为园区内高企及高企培育对象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零突破的,每突破一家,给予2万元奖励。

 

五、附则

1.本实施意见所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服务机构。

 

2.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主体为专利统计在武进国家高新区,且为第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企事业单位。

 

3.申请专利奖励遵循先备案,后申请的原则,先网上填报,后递交纸件材料,正式受理以递交纸质文件并完成审核为准。

 

4.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税收武进国家高新区留成部分

 

5.企业在安全、环保、规划建设等方面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不予奖励。

 

6.受奖励的企业如要迁出武进国家高新区,应事先书面报告武进国家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并进行财政财务结算,所享受的财政奖励应退还武进国家高新区财政局。

 

7.本意见自201711起执行,由武进国家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下发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武进区相关专利政策不予重复执行。

 

注意事项

请各企业在武进国家高新区专利资助备案系统(http://wjgx.z.baiten.cn/ )进行专利备案,要求在专利申请或授权两周之内完成(参照专利申请和授权日),超过此期限未进行备案的专利,原则上不予享受该奖励政策。若专利申请时已进行备案,授权时则无需重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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