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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2012年01月19日   

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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