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国家级 >> 发改委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第15号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们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科学技术部部长:万 钢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 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2018年2月22日 |
![]() |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