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当前位置:首页 >> 认证认可 >> 各种认证 |
| 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检测)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现予以发布。 本评审补充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18年11月22日
|
![]() |
|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