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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核定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2-27
各辖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一、核定对象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由市教育局牵头复核)。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和筹建中的省级大学科技园不在核定范围。 二、核定流程 1.材料编写。请各辖市、区科技局按照《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13〕260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18〕47号)中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组织辖区内省级孵化器编写核定材料,参加本次核定。 2.材料报送。请各辖市、区科技局认真审核,并于3月8日前将参加本次复核省级孵化器的书面核定材料(一式两份)及汇总表(表式见省厅通知附件1)统一报送市科技局高新处。 3.审核方式。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对核定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实地核查,并对拟通过核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公示。凡省级孵化器不参加本次核定的,所在辖市、区科技局需书面报告原因。 4.结果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各设区市科技局核定情况,发文公布通过核定名单。对未通过核定(含不参加核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不再保留省级资格。 三、相关要求 1.被核定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核定材料的审核把关,对核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严禁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各辖市、区科技局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出具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见省厅通知附件3)。 3.各辖市、区科技局在组织过程中,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省级孵化器核定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极主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四、联系方式 常州市科技局高新处:杨杰,85681525 常州市创业孵化协会:朱烨,67896841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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