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近日商务部公布取消34项证明事项,其中有6项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
在部门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取消方面,原先用于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所需要的“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同意意见函”将不再需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出具,改为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原先用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所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将不需要企业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改为内部查询。原先用于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所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将不再需要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
在部门规范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取消方面,原先用于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份转B股流通股所需的“联合年检证明”和用于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所需的“环境评价证明”将不再需要提交,商务部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通过部门间核查、检查有关信息。原先用于申请出口配额(甘草)所需的投标企业资质证明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不再需要提交,改为内部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