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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418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经济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科委)、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委)、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南京关区各海关,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特制定《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持证人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综合管理部门。省公安厅负责空白《居住证》的印制和管理。省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落实持证人享有的相关待遇。

  第二章  证  件

  第四条  《居住证》分为主证和副证两种,分别由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申领。《居住证》载有居住证号码、有效期、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省内住址等信息以及持证人照片。主证另载有随行家属信息,副证另载有主证持有人姓名、主证编号、与主证持有人关系等信息。

  证件套印省公安厅公章,盖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章及《居住证》专用钢印。

  第五条  《居住证》号码由5位英文字母和13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为:

  第1位为证件类型,Z表示主证,F表示副证;

  第2至4位为国家(地区)代码;

  第5位为发证单位;

  第6至13位为出生日期;

  第14至18位为流水号。

  第六条 办理《居住证》不收任何费用,所需工本费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  申  领

  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所在单位在江苏留学人员创业网上注册后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网上预审后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直和中央驻苏单位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受理、审核与证件打印、发放;各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与初核,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后打印、发放证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符合领取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居住证》;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九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需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非本省户籍(包括外国国籍、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港澳台户籍、国内其他省份户籍等情况);

  (二)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

  (三)每年在本省工作(创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具有海外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世界500强企业或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获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资助的非本省户籍海外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单位直接按规定程序申领《居住证》。

  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省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部)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后,可不受学历和在本省工作时间的限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居住证》。

  第十条  申请《居住证》须交验和提供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可在网上填报时生成并打印);

  (二)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其他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细则第九条第(四)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拥有外国国籍的交验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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