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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文化产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27 

关于印发《常州市文化产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财规〔2012〕2号 常宣〔2012〕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推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杠杆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常州市文化产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文化产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常州市文化产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推进产业发展中的杠杆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循环增值能力,缓解文化企业贷款困难,根据《江苏省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16号)、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文化名城建设的意见》(常发〔2011〕36号)和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常州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常文改字〔2011〕1号)规定,决定设立常州市文化产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确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在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政府推动银行加大对常州文化企业的贷款,对合作放贷银行为文化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文化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计划审批和使用监督,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增减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确定合作银行并签订合作协议,向合作银行存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合作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存入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提供不低于15倍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的贷款额度。

  第六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科学合理、高效安全的原则,贷款风险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操作办法另行商定。市财政局承担的贷款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中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余额为限。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常州市区范围内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潜力大、示范性强的文化企业(以下简称贷款申请人)。

  第八条 贷款申请人应是在常州市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团队应具备较高素质及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

  第九条 贷款申请人须为文化类企业法人单位或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贷款申请人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宣传部门提出申请,市委宣传部汇总辖区宣传部推荐名单,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贷款申请人及其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择优向合作银行推荐,提出需支持的企业名单。贷款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相关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3.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对贷款申请人进行独立审核,单位及其个人信用将作为贷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每个贷款申请人贷款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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