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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知识产权 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常财工贸〔2019〕12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知识产权 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常州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加快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规范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现将《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7月22日
附件: 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常州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规范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9〕2号)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或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严格监管、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专项资金由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 3.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 1.配合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3.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4.按规定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实施; 5.负责项目验收、检查,按照绩效管理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 6.按要求进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1.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监督管理资金的预算执行; 2.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工程进度拨付、结算资金; 3.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项目进行结算和财务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 1.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2.配合做好项目的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3.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无偿补助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质押融资、 保险等方式。 第六条 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发明专利权利人地址属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及常州科教城区域内的专利权人,对上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经确认后,给予每件最高2000元资助,其中已获得省级资助的授权发明专利,市资助最高为在省资助基础上补足到2000元。 (二)国(境)外专利资助 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获得省资助的国(境)外专利,按省资助额的50%匹配资助。 (三)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资助 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地址属辖区内的专利权人,对上年度自专利申请日起至上年底超过10年的国内发明专利,申报时仍处于有效状态的,经确认后,每件最高给予1000元资助,其中当年已获得省级资助的,市资助最高为在省资助基础上补足到1000元。 (四)国内发明专利引进奖励 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上年度从市外引进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地址已变更为辖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址),该发明专利与本单位的主导产品关联度密切,申报时仍有效且在我市的,经确认后,对上年度引进总量达到50件(含)以上、100件(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15万元、20-3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到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对引进的发明专利要保持三年以上有效性并促进在本市转化和应用。 (五)高校院所专利创造奖励 对辖区内高校、科研院所,上年度专利授权量达到奖励标准的给予奖励(详见附表)。 (六)专利代理服务奖励 注册地址在辖区内且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的本市专利授权量达到奖励标准的给予奖励(详见附表)。 (七)专利奖奖励 1.常州市专利奖按照《常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常政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申报、评选、奖励。 2.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专利权人和在常州工作的专利发明人,获国家、省专利奖和省专利发明人奖的按国家或省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省均有奖励的仅配套奖励一次。 (八)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我市辖区内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贯标奖励 对注册地在常州市辖区内的企业,引导和支持辖区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对获得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择优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被评定为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合格的单位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已获得过市认证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十)商标品牌奖励 注册地在常州市的单位,对于上年度被国家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本市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上年度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本市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上年度注册“集体商标”的本市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不含常州经开区)所属企业(单位)奖励资金,由市级兑现50%,其余50%由辖市、区配套兑现;常州经开区企业(单位)奖励资金由常州经开区负责落实兑现。 (十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 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支持企业、行业、省级以上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和管理按照年度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和《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体系建设 包括: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预警及维权援助,知识产权评议和项目组织管理等与知识产权相关重要活动及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 奖励及专利资助类项目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标准兑现。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 1.指南发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2.项目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般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报,所在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 3.专家咨询(论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并实行保密和回避制度。在立项阶段,可以增加答辩、现场考察等程序。 4.项目确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家咨询意见、现场考察情况,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项目安排方案,经与市财政局会商后,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意见。 5.资金下达。市财政局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拨付资金,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采购。 第八条 绩效考核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应按照中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要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编报的重要必备内容。市财政局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限期退回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按有关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施行3年。
附表
高校院所专利创造奖励及专利 代理机构服务奖励标准
注:奖励对象注册地址、专利的权利人地址必须在常州市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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