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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31 14:02

关于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13号令《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局已对辖区内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施了分类管理。通过两年的运行,较好地规范了出口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了检验监管有效性。为进一步完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和注意事项做如下说明:
    一、各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尤其是出口批次比较多的企业)由于出货周期比较紧凑,往往在报检手续办好的同时,发货准备工作也在同时进行。我们发现有个别企业在报检时货物已发出的情况,在程序上已违反了规定。在这里我局机电处郑重提醒各相关企业,目前正在运行的“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系统”充分考虑检验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针对各分类企业的报检批按照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随机抽批检验,对抽中批货物须100%现场检验。因此,各相关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务必做好待检准备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不便,由企业自负。
    对少数未纳入分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系统”将对其出口报检的产品100% 抽批检查。希望相关企业积极配合,主动与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处联系相关业务,避免造成由此带来的不便。
    二、对纳入分类管理的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实施以下五种检验监管模式: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不同检验监管模式对应不同的的监督检查内容和频次。
    三、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在检验监管过程中,我局将根据企业的产品结构变化情况、企业内部管理情况以及产品质量情况对已纳入分类管理的出口企业实施动态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直接降类
1.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
2.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导致国外退货或索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3.拒不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职责;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或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
     需重新评估
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2.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
3.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
4.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
5.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
6.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7.存在其他企业偏离其原类别情况的。
     企业要求调整:
在有效期限内,出口企业根据其变化趋势主动提出企业类别调整申请的。
     四、降类企业完成整改后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委派考核组对企业进行重新评定。
     企业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我局或江苏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诉。
 
 
                                                           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处
                                                               2012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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