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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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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 依托单位属于地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其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地区基金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七条 申请地区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地区基金项目限为1项; (二)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地区基金项目的,不得申请; (三)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地区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2个。 地区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研究内容与该地区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的关联性; (四)项目实施对该地区人才培养的预期效果; (五)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五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供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时参考,同时还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结合区域发展需求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多数通讯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项目,2名以上会议评审专家认为创新性强可以署名推荐。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听取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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