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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新北区关于印发标准化建设申报奖励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标准化建设申报奖励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标准化建设申报奖励若干规定
为促进技术进步,加快企业转型升级,规范标准化工作管理,现就标准化建设申报奖励工作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申报
凡在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工作的,均可申报奖励。
第二条 条件
(一)完成。完成是指经权威机构批准发布,发布时间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提交标准正式印刷文本原件为准。
若当年发布但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文本时,允许跨年度申报。
(二)研制。研制包含制订和修订。
(三)主要起草单位。主要起草单位有以下四种:一是国家标准委或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文件中直接下达的项目承担单位,且在标准文本中处于起草单位的第一位(剔除标委会秘书处单位、研究机构等的排位后);二是受标委会邀请参加标准研制,且在标准文本中处于起草单位的第一位(剔除标委会秘书处单位、研究机构等的排位后);三是标准文本中不注起草单位(如卫生部的食品安全标准、建设部的建设标准等等),但有证据证明是第一起草单位;四是在标准文本中是主要起草单位,但排位较后(剔除标委会秘书处单位、研究机构等后排位不在第一位的)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拥有与产品标准相关联的各种专利或创新的技术、工艺等,适用于产品标准。其它标准(如试验方法标准、基础标准、服务标准等)不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求。
第三条 受理
由常州质监局高新区分局负责受理。
申报单位应向受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常州市新北区标准项目奖励申报表(见附件一);
(四)立项证明;
(五)经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
(六)自主创新或知识产权证明。
第四条 评审
常州质监局高新区分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交由区监察局、党政办、经发局、财政局、科技局、质监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五条 奖励
(一)全额奖励。国际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和完成国家、行业标准制订的前三种主要起草单位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二)半额奖励。完成国家、行业标准修订的前三种主要起草单位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三)鼓励奖励。完成国家、行业标准制订的第四种主要起草单位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同一单位在当年度内有多个标准项目符合奖励的可同时获得但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责任
申请技术标准项目奖励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出具虚假申请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奖励,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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