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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家高新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解读


1.《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做出了国家高新区“又高又新”的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十九届五中全会把科技创新摆在发展全局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将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赋予了新时代国家高新区新的使命和定位。


  在这样的背景下,火炬中心根据科技部的部署和安排,深入研究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内涵,认真分析对标国家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多次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和高新区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机构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意见,经过大量分析和测算,最终完成了新版评价指标体系。



2. 与2013年出台的《国家高新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比,新版有哪些变化与创新?

  在指导思想上,新版评价指标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高新区发展“又高又新”的重托,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注重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综合衡量各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目标的实现程度。


  在指标设计上,按照国务院7号文要求,继续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通过评价引导高新区贯彻落实新时代新的使命和定位,加快建设科技强国。新版评价指标体系设置了五个一级指标,内容与新发展理念是相对应的,如“创新能力和创业活跃度”对应“创新发展”,“结构优化和产业价值链”对应“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和宜居包容性”对应“绿色发展”和“共享发展”,“开放创新和国际竞争力”对应“开放发展”,“综合质效和持续创新力”反映创新驱动发展的综合质效。


  在指标选取上,加大公共统计数据来源的客观指标、结果输出性指标,突出知识产权、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创业质量、经济运行效率、产业竞争力、单位能耗与碳排放等。把科技型企业的培育成长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成效,如新注册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领军企业的情况,都设计在新版评价指标体系中。


  在具体指标处理上,一是更加强调处理好总量、增量、强度的关系。目前全国有169家国家高新区,鉴于建设年限、地区资源禀赋的不同,各高新区之间的发展差异非常大。为了加强对不同发展阶段高新区的指导性,注重总量、增量、强度等指标的平衡,既鼓励经济体量较大的高新区“增大强度”、提高效率,强化高质量发展导向,又鼓励体量较小的园区集聚资源、加快发展。二是进一步降低了定性指标的占比,由原来的20%降为目前的不到11%,这样就使评价工作更加客观公正。三是探索分类评价与指导。按照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分类,选取5个二级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对东部地区高新区更加强调创新和产业发展,对西部地区高新区更加强调绿色和生态功能,发挥比较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3.年初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提出,在国家高新区率先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碳达峰等目标。新版评价指标体系是如何体现加快推动实现这一目标的?

  按照《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到2025年,国家高新区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降至0.4吨标准煤/万元以下,其中50%的国家高新区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0.3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均削减率4%以上,部分高新区实现碳达峰。因此,新版评价指标体系中,一级指标的“绿色发展和宜居包容性”,就是强调绿色低碳发展。在二级指标中,除了延续旧版的“单位增加值综合能耗”,新增了“总绿地率”“园区二氧化碳排放增长率”指标,就是衡量园区排放温室气体总量变化趋势,也反映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4.如何科学合理地使用评价结果,发挥好新评价指标体系的作用?

  国务院7号文明确指出要坚持党对国家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国家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科技部火炬中心将加强评价结果的使用,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切实承担起高新区建设主体的责任。新版评价指标体系发布实施后,科技部火炬中心将向全社会公布综合评价总排名前50名的高新区,做到公开公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评价结果除总排名外,也会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设立年限、不同城市级别分类排名,强调评价结果有针对性的分类运用。对于连续评价排名靠后和下滑幅度较大的高新区,将被列为重点督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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