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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集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21〕6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集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集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集聚的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也是支撑城市发展和经济繁荣的重要基石。为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关于建立2021年市级领导工作专班推进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9号),着力打造人口集聚高地,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集聚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力量协调推进人口集聚和人力资源培养、配置、使用,全面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大力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有序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流动,吸引更多外地人才、劳动力来常就业创业,努力筑就人口集聚高地。“十四五”期间,实现全市城镇新增就业50万人。
  二、政策措施
  (一)促进人力资源产业集聚
  1. 加强园区建设。鼓励、扶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功能完备、服务优化、便利共享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集聚区。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主要用于产业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及入驻企业房租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2. 引导提质增效。根据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正式运行后的绩效情况,对每个省级产业园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补助。主要用于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设备投入、信息化建设、运营管理、宣传推介、入驻机构场租减免等支出。
  (二)促进人力资源机构发展
  3. 促进参保征缴。对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外来人员,视其对社会保险贡献的大小给予相应奖励。即对当年按规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总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总额的1%给予奖励;对当年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总额达100(含)-200万元、200(含)-300万元、300(含)-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当年比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总额的10%以上的增幅部分,分别给予5%、7%、10%、15%的奖励。
  4. 培育企业品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自主品牌建设,积极注册和使用自主人力资源服务商标。对获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支持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市场营销和品牌宣传,塑造优质服务品牌。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通过举办或参加推介会、创新创业大会(赛)等公益活动,宣传推介我市人力资源服务品牌、人力资源服务创新项目(产品)的,按每次活动不高于5万元给予补助。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发展,按规定给予奖励。
  5. 促进交流合作。鼓励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开展人力资源调查分析、紧缺人才目录制定、专业性交流对接和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在我市举办人力资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并根据会议规模(国际级、国家级或省级),给予适当工作补助。
  6. 鼓励人才引培。每年组织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到国内高校、企业或研究机构开展研修活动,开拓视野,提升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培训、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水平。
  7. 支持创新创业。开展“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和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拓展服务渠道,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融合发展的,按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灵活就业服务信息,发布零工、兼职、自由职业等信息,引导其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对发挥作用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评定诚信服务机构、入选行业骨干企业等方面优先支持。对获得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助投资补助的项目给予支持。对在沪深板块成功上市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照募集资金额度,按规定给予专项奖励。对个人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其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并按规定享受贴息。
  8. 鼓励支持就业援助和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其职业介绍补贴。
  9. 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主题创建行动,制定常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标准,开展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并进行结果运用。对被评为国家、省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服务,遵守服务标准,自觉抵制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服务价格等违规行为,引导人力资源有序流动。
  (三)促进来常就业创业
  10. 创新行业服务模式。发挥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在吸引外地劳动力来常就业等方面的促进作用,组织在劳务基地开展人力资源就业状况和需求调查,进行企业用工信息宣传,举办劳务协作招聘活动,提供护送务工人员来常服务等,并根据年度劳动力输送情况,给予外地劳务基地适当补助。
  11. 加强引才激励宣传。鼓励市外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及培训机构组织毕业年度的学生,到我市优质企业就业实践(2-3周),给予就业实践交通补助。市外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高职技学生、中专生到我市优质企业实习(实习期3-6个月),适当给予组织方推荐就业补助。
  12. 鼓励来常就业创业。鼓励各地建设“就业驿站”,为来常有就业意愿的待业人员提供一周免费的职业介绍、培训、食宿等服务。大力实施创业就业富民行动,全面落实税费减免、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外地人力资源在常创新创业。
  (四)提升公共服务保障
  13. 完善户口迁移。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群体零门槛落户;35周岁以下无房群体缴纳社保可以申请落户;35周岁以上购房群体落户取消缴纳社保的限制;购房准入条件由产权本人持有放宽至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所有;对于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可以凭《拆迁安置结算单》或《安置房屋协议》等相关房屋安置证明资料办理购房落户、投靠亲属等市外迁入事项;探索与无锡市社保、居住证年限同城化互认。畅通人才落户渠道,对优秀、紧缺人才,本市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凭相关手续可以直接在本市落户;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按需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不受集体户成员数量、房屋权属等条件限制。优化人才服务措施,缩短长三角、省内一站式相关业务在常州的办理时限;实现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网上全流程办理。
  14. 解决子女入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加快学校建设,保障学位供给。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根据各地实际合理设置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
  15. 推进人才公寓建设。“十四五”期间建设或改造人才公寓10万套,逐步解决各类来常就业创业人员就近、及时、便捷租房问题。积极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争取补助资金。鼓励各地统筹规划,对人才公寓给予适当补贴。
  16. 优化医疗卫生服务。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服务流程,做好险种间政策衔接,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主动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按规定做好非本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不断优化参保结构,提升保障活力,探索持居住证的学龄前儿童的医疗保障问题。实施计划免疫“蓝天工程”,切实解决外地来常务工人员子女预防接种问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常住6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及其子女提供与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同质的慢性病管理、孕产妇管理、儿童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等国家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适宜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推进专班,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强化部门联动,及时研究解决专班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人力资源集聚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政策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人力资源服务业、落户、教育、住房、医疗卫生等相关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
  (三)强化督查考核。落实市级领导工作专班推进重点工作督查机制,及时跟踪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加以督促整改。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承担改革任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效。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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