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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
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2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促进医疗废物科学分类、科学处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了2003年《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形成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国家卫生健康委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1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目录。本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应当根据其特性和处置方式进行,并与当地医疗废物处置的方式相衔接。在保证医疗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减少使用含汞血压计和体温计,鼓励使用可复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替代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以实现源头减量。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见附表1。 四、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 五、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可分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和HW49类进行处置。 六、列入本目录附表2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可以在其所列的环节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10月10日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2.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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