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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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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决策部署,做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作,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编制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自愿原则组织开展试点申报工作,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评审通过后实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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