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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15   作者:信息化推进处

关于印发《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近年来全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工作实践,我委组织对原试行的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认定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依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和其它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认定与管理。各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示范区的审核推荐与管理。

  第四条  申报示范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管理委员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两化融合推进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园区信息基础设施完备,经济和社会领域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达到较高水平,企业两化融合成效显著;

  (三)两化融合在促进园区传统产业改造、产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绿色发展、公共服务效能提升等方面作用明显。

  以园区为主体申报“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服务产业示范园”并通过认定的,不再重复申报示范区。

  第五条  示范区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基本程序分为书面申请、推荐、评审、认定和授牌。

  第六条  园区申报示范区须提交申请表,内容包括:

  (一)园区概况,包括区域面积、行政设置、人口、产业结构、经济运行等情况;

  (二)两化融合基本情况,包括两化融合的保障度、融合度、贡献度和各类示范载体建设情况;

  (三)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两化融合典型应用案例(不少于5个)。

  第七条  市经信委依据示范区申报条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报省经信委。

  第八条  省经信委成立专家评审小组,依据示范区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组织对各市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统一评审,并视情组织对申报园区进行现场考察,综合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三类。

  第九条  省经信委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园区两化融合情况进行统一审定。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园区,授予“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称号;对基本符合认定标准的园区,授予“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称号。

  年度示范区、试验区名单正式发布前,均予事前公示。对公示中出现异议的,省经信委组织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认定意见。

  第十条  对首次获得示范区称号的园区,省经信委在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示范区中示范作用强、效益明显的两化融合重大项目,通过相关专项资金和其它政策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示范区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应予复审。复审程序参照示范区认定基本程序。

  复审未通过的,取消示范区称号。

  第十二条  示范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进园区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两化深度融合,不断创造新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二)积极承担和参与省两化融合优秀解决方案、共性技术规范等课题研究和应用试点;

  (三)指导帮助其它园区推进两化融合,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

  (四)认真做好园区两化融合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分析,及时反映两化融合新进展、新问题并提出建议;

  (五)完成省、市经信委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每年组织对示范区两化融合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验区的指导培育,帮助试验区提高两化融合水平。

  第十四条  除有效期满后参加复审的示范区外,示范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从已认定为试验区的园区中产生。

  第十五条  对在示范区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示范区、试验区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1. 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申报表

  2. 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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