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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22〕6号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号)、《省自然资源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科学技术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264号)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全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作出如下规定。
一、强化规划引导与约束
1. 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各地加快划定工业用地保障线,突出产业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优化。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村镇工业集中区、低效工业园区等片区用地的整治提升工作,引导工业用地集中集聚集约发展,保障工业用地发展空间。
2. 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布局。积极研究工业园区公共服务中心布局规划,完善工业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明确配建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集中商业服务业、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邻里中心综合设施及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促进共享共用,提升综合服务水平。经充分论证后,确有必要且具备条件的,经市、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在单一地块内规划确定混合用地的规模和比例。严格禁止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经市、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坚守安全和环保底线,遵循产业关联、功能互动、用地兼容、提高土地利用效能等原则的前提下,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积极研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在确保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对新型产业社区和按照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类项目,鼓励建设一层以上的地下空间,结建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不计容。工业用地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不收取相应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地下空间所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3. 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总体规划工业保障线管控要求,引导产业用地向保障线内集聚,深化产业用地布局。新建产业区应引导产业用地集中紧凑布局,完善配套设施,鼓励结合产业特点提高土地开发强度。产业更新区引导传统产业园区转型升级,有效控制产业用地“退二进三”,推动低效产业用地“调二优二”,在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重要产业发展平台、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区域布局新型工业用地,鼓励混合开发。
加强工业用地(包含一般工业用地、新型工业用地、产业研发用地等)指标控制,容积率一般工业用地规划不低于1.5,新型工业用地和研发用地不低于2.5,建筑系数一般不低于50%,特定产业以及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容积率下限经所在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体决策后可按产业需求单独核定。控规阶段在综合考虑片区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要求基础上,对产业片区开发强度进行总量控制,一般工业用地容积率不设上限,规划条件阶段可结合产业需求合理确定,新型工业用地和产业研发用地的容积率上限可参照相关技术规范中办公建筑执行。产业片区应统筹绿地的规模和布局,工业用地绿地率原则上不大于13%;工业用地的建筑高度,除位于历史风貌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以及因机场净空保护、城市安全与防灾等要求的地区应严格控制外,其他地区控规对建筑高度一般不作要求,规划条件阶段可结合相关工艺要求综合确定。
全市新上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5公顷,适宜使用高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一般不予单独供地,确因道路、河流分割的边角地小于1.5公顷的,在满足准入产出要求的前提下,可单独供地。
二、高效配置新增建设用地
4. 严格供需匹配管理。统筹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全力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实行省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核销制”,搭建建设用地征收预审系统,全面开展用地前期预审查,切实提升服务效率,确保省重大工业项目新增用地需求优先满足。
强化标准厂房用地保障,鼓励各类主体实施四层以上带电梯的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在满足独立使用前提下,允许其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鼓励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业等行业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鼓励走“专精特新”道路的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小微企业租用高标准厂房,支持各地在准入、租金、规划建设、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5. 实施差别化供应制度。继续推行工业用地实行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差别化供应方式。鼓励各地按照本区域内产业用地绩效评价结果探索差别化的土地出让价格。对列入市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目录有调整的,按新的要求执行。
6. 推广“双信地”准入与服务。鼓励以各类开发区详细规划为依据,成片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相关单位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
在供地方案中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R&D经费支出等控制指标产业准入标准。定制化审批服务,按照“政企互信+政企守信”原则提供全流程审批服务,通过提前咨询辅导、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分段办理等方式,优化项目开工前审批流程,构建高效运行的工业用地出让全流程管理模式,为工业企业提供便捷畅通的“模块化、集成式、可选择”全链条菜单式服务,推动“交地即发证”“拿地即开工”,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达产。
三、鼓励存量工业空间更新再利用
7. 支持村镇工业集中区改造提升。开展产业园区用地调查,全面摸清各地产业园区用地状况、供地状况、用地效益、管理绩效、多层工业厂房等情况。开展产业园区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整治,规范产业园区用地秩序。开展村镇工业集中区改造提升专项行动,明确产业定位,优化空间布局和环境资源配置,拓展发展空间。通过连片更新改造、规划高标准园区等,实现布局优化、“化零为整”,推动村镇工业集中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村镇工业集中区升级改造三年行动方案,通过国土空间生态整治和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方式对全市各村镇工业集中区等低效片区实施连片开发,推动国土空间布局更优化、产业更高端、资源利用更高效、生态环境可持续。
8. 支持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以辖市、区为单位编制并发布“十四五”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通过产业更新、增容技改、腾笼换鸟、综合整治等多种模式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引导存量工业用地多途径盘活利用,优先用于新兴产业发展。
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再开发,或以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低效工业用地。单宗低效用地,涉及两个以上用地主体,可以由多个主体联合或共同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新的主体进行开发改造。相邻多宗地块,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联合或共同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新的用地主体进行开发改造。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纳入周边地块一并开发。建立低效用地主动退出机制,原土地使用权人无法实施自主再开发的,可向地方政府申请土地收储并获得合理补偿。
9. 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利用存量建筑。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双创载体、生产性服务业、演艺会展、健身休闲、互联网+等新业态,以及用于养老服务、体育、旅游配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医疗等公共配套服务功能的存量建筑,经依法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5年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按照规定免于征收相关土地价款。过渡期内对原有存量建筑实施改建的,改建工程达到相应建设规模时,相关部门应予以办理审批手续。
过渡期满,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土地用途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产业、新业态的,且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可按规定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此类土地再开发后确需分割转让的,分割转让比例可提升至除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设施以外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上述要求应在《产出监管协议》等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加强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10. 强化产业用地准入评审。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牵头成立产业用地准入评审小组,组织发改、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商务等相关部门对产业项目予以评审,通过集体决策确定产业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及本地区产业准入要求、是否属于可根据产业需求核定工业用地容积率的情形、是否属于享受工业用地最低价优惠政策等情况;确定产业项目供地的初步方案,包括供应方式、土地价格、使用年限和亩均税收等产出条件、签订产出监管协议的责任主体及分割转让条件等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相关内容。
11. 全面实施“双合同”模式。全市范围内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存量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研发项目以及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转让、分割转让等产业项目,均应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与《产出监管协议》并举的“双合同”管理制度。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转让登记或分割转让审批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应与受让人签订《产出监管协议》。
12. 加强工业用地闭环管理。对“双合同”约定的事项,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工业项目建设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项目按照出让(租赁)合同约定按时开工、竣工。工业项目竣工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按照《产出监管协议》明确的内容开展投入评估,评估项目总投资额、亩均投资强度等情况,并在工业项目运营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对项目业态、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开展过程评估与监督管理,各监管责任主体应切实担负监管职责,严格落实产业绩效评估与土地退出机制。
五、强化执行与协同监管
13. 明确责任主体。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顾全大局,积极作为。各辖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进一步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责任主体,应尽快落实工作责任,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抓好具体实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定期分析工业用地投入产出状况,统筹推进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双合同”管理、村镇工业集中区提升改造、存量资源挖潜增效等工作。
14. 注重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紧研究配套举措,完善协调机制,强化工业项目规划、计划、产业准入、绩效评估等方面的保障与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落实到位。注重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共享与应用,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税务、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部门应依据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差别化政策,加大对优质园区和企业的激励力度,倒逼落后园区和企业加强生产要素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提质增效。
15. 强化监督考核。奖优罚劣,实施“增存挂钩”机制,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总量相挂钩,减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向资源存量要发展增量,持续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强化考核评估,将资源要素差别化实施细则的制定与落实、地均GDP增长率、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下降率、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与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完成情况纳入市高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本规定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
之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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