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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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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溧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市政府关于印发 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八日
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资金。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使用、执行、绩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经依法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专项资金管理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确定;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开展日常检查,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资金目录,提出项目预算建议;
(三)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专项资金进行监察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受理专项资金管理活动的投诉、举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沟通,对涉及专项资金的财政检查报告、监察报告、审计报告和其他检查报告、建议或决定,互相抄送、互通情况,并将其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设立依据、使用范围及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必要时,市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专门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审批程序、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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