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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关于组织申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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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库〔2022〕97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申报范围和条件,结合本地区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工程项目规模、安全生产等情况,积极申报试点。请申报试点的设区市财政部门商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后,于2022年5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A4纸打印版8份,电子版本刻录光盘1份)寄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唐志龙,025-83633063;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绿色建筑与科技处王乐,025-51868675;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韩冰冰,025-69652937; 4.省市场监管局认证监督管理处张威,025-85537633。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附件:
关于组织申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 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的通知 财办库〔202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助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在南京、杭州、绍兴、湖州、青岛、佛山等6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范围。现将申报试点城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任务
试点城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为目标,运用政府采购政策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建立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推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强制采购符合标准的绿色建材,建设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探索开展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综合改造,带动建材和建筑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着力打造宜居、绿色、低碳城市。试点时间为两年。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行政区)。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城市(行政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
(二)申报条件。
1.具备较好的政府采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试点基础,包括具有较强试点意愿、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良好等。
2.具有较好的绿色建材发展政策环境、产业能力和市场规模。
3.具有较好的试点项目条件,覆盖新建和既改等不同项目类型,工程项目规模较大。
4.本地区的建筑工程项目和建材生产企业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5.本地区在绿色建材生产、应用、认证工作上建立了工作机制,发布了指导文件或开展了相关工作。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试点城市要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填写《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申请表》(附件1)和《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申报书》(附件2)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择优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推荐。
(三)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申报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并发布试点城市名单,适时组织试点城市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四、其他要求
省级财政部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后,于2022年5月27日前将推荐材料(A4纸打印版4份,电子版刻录光盘1份)寄送至财政部国库司,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1.财政部国库司
南锟 010-68552387
2.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厉超 010-58934561
3.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白云峰 010-68205576
4.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
关钧文 010-82262674
附件:1.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申请表
2.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申报书(编制要点)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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