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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自8月1日起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2012年06月29日 21时05分   来源:外汇局网站

三部门自8月1日起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自2011年12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江苏、山东等七省(市)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试点情况良好,取得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全面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外汇局取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核销,改为对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实施非现场总量核查,并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汇的单证和流程均大幅简化。

    二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三是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四是提升监管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通过总量核查和分类管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对少数异常、可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监管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威慑力。

    五是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完善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以及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形成了贸易便利化与加强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方式,是顺应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方式、主体发展变化和应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国际收支形势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强企业诚信意识,降低社会成本,促进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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