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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2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农委

关于下达2012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资金的通知

发布单位:江苏省农委 时间:2012-07-05

苏财农〔2012〕94号

苏农计〔2012〕107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农经主管部门:

  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农计〔2012〕70号、苏财农〔2012〕36号)有关要求,经对各市、县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筛选,现将2012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2年“2130124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预算支出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资金用途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扶持“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及市县农经主管部门开展业务辅导培训、宣传。

  (一)“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加强“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三个能力”建设,即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建设仓储、晒场、机库等生产附属设施,制定和实施生产标准,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提升生产服务能力;购买农产品加工、整理、包装等设备,提升加工服务能力;开展农超对接,参加农产品推介活动,实行销售信息化,提升销售服务能力。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

  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制定行业标准和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开展农产品品牌申报和“三品”认证;开展农产品包装设计和产品宣传推介;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等。

  2.农产品销售合作联社。开展农超对接,在城市设立自营店、直销店或销售窗口;参加农产品推介活动;添置冷藏设施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加强冷链建设等。

  (三)辅导培训、宣传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农经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开展登记、发展、运行等业务辅导及合作社的宣传工作。

  二、抓好项目组织实施

  各地要根据省下达的项目计划及补助额度,按照省规定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要求,指导项目单位抓紧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和调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对不符合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出范围要求的予以调整),尽快批复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并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实施管理及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强化跟踪问效,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督促,确保在年底前完成项目。

  三、强化项目资金管理

  从今年起,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不再实行报账制,资金管理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下达资金文件后,先预拨项目实施单位省级补助资金的60%,待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40%。项目单位要建立相应项目资金明细账,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建设内容及有关财务制度列支费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给每个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对不按照规定用途或违法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有权终止资金拨付,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情节严重的,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外,5年内禁止该合作社申报省级专项,并扣减项目管理市、县(市)下一年度30%的专项指标;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加强项目考核验收

  各地要加强项目实施验收与总结工作。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上报的绩效目标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按照省里要求及时总结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上报有关数据和资料。县级农经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验收考核,实地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管理台账,以及项目实施绩效,形成验收报告,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复验,并于2012年12月20日前以市为单位将项目总结材料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各1份。省里将组织抽查验收及绩效考评。复验、抽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结果将与下一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安排挂钩。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农业处,王芃,025-83633155;省农委合作社处张亚平,025-86263430、计财处陈华025-86263714。

  附件:1.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资金安排汇总表(不下发)

  2.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资金安排明细表(分市、县下发)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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