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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

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2]12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7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27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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