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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试点示范工程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12   作者:信息资源与基础设施处

 

苏经信信基〔2012〕53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试点示范工程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培育、发展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特色工程,提升我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利用水平,我委制定了《江苏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试点示范工程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江苏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试点示范

工程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带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信息化水平提升,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提升信息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与服务水平、建设有关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有关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试点示范工程(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工程”)的认定与管理。各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试点示范工程的推荐工作。

试点示范工程的申报和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 申报试点示范工程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开展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提升信息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与服务水平、建设有关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等为工程主要内容。

重点范围为:1、宽带普及提速、无线城市及智慧城市建设。主要包括利用光纤宽带或无线局域网为公共区域提供公益性接入,无线城市及智慧城市门户平台,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工程;2、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优化提升。主要包括重点功能区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城乡一体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老旧小区光纤到户改造、校园、小区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等工程。

(二)工程应达到以下成果之一:对区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具有规划引领作用;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明显支撑作用;显著提升区域信息基础网络水平;在集约化建设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

(三)申报试点工程,工程应在2013年6月前完成;申报示范工程,应在2012年6月前已完成或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果,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报试点示范工程,须提交申报表,主要内容为:

(一)工程承建主体概况。1、企事业单位概况(单位经营规模、注册资本、年销售额等基本情况,及主要产品或服务类型、技术水平、相关工程或项目承建情况等);2、有关部门概况(部门管理范围、行政设置、辖区内产业结构、经济运行等情况、在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采取的主要推进措施);

(二)工程计划及方案说明(重点说明工程在规划、投资、建设、运维等方面的创新举措,在显著提升区域信息基础网络水平或有效推动集约化建设方面的创新性成果,工程建设期等有关情况);

(三)工程取得成果及影响说明(含使用方评价)。

第六条 各市经信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条件,对企事业单位或有关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或“不推荐”意见,并报省经信委。

第七条 省经信委成立专家评估小组,组织对经各市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视情组织现场考察,综合提出“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三类评估意见。

第八条 省经信委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作出最终审定后,发布试点示范工程名单。

第九条 试点工程实行半年进度报告制度。有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分别向所在市经信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情况报告,各市经信主管部门汇总后15日内报省经信委。

省经信委、市经信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进度进行跟踪、督促,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工程,由省经信委取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条 对通过认定的试点示范工程,省经信委优先给予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或通过省相关专项资金和其它政策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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