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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网融合试点示范园(区)及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12   作者:信息资源与基础设施处

苏经信信基〔2012〕53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网融合试点示范园(区)及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培育、发展三网融合产业的特色园(区)和项目,推动我省三网融合产业发展,我委制定了《江苏省三网融合试点示范园(区)及项目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江苏省三网融合试点示范园(区)

及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三网融合相关产业和服务集聚发展,推广三网融合技术和服务应用经验,推动我省三网融合工作,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三网融合技术、业务推广应用集聚区,以及从事三网融合产业相关产品生产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三网融合示范园(区)及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园(区)”及“试点示范项目”)的认定与管理。各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试点示范园(区)及试点示范项目的推荐工作。

试点示范园(区)及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和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 申报试点示范园(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已建立或明确计划建立比较完善的推动三网融合产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及较为完备的推进措施;

(二)园(区)内三网融合产业相关产品生产或服务发展形成集聚态势,或明确计划在园(区)内推动相关产品生产或服务集聚发展;

(三)三网融合领域有关技术或服务的应用具有示范效应,或明确计划在园(区)内推动融合业务应用。

第五条 申报试点示范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运用三网融合领域相关技术和服务,实现三网融合产品生产或为相关用户提供融合服务的工程项目。

(二)项目应达到以下成果之一:项目的技术水平居国内前列,市场化或产业化前景良好;融合服务取得实质性进展(用户数,覆盖面积、集成服务类型等);

(三)申报试点项目,工程应在2013年6月前完成;申报示范项目,应在2012年6月前已完成或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果,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试点示范园(区)或试点示范项目,须提交申报表,主要内容分别为:

(一)试点示范园(区)申报表

1、园(区)概况(包括区域面积、行政设置、人口、产业结构、经济运行等情况),园(区)在推进三网融合发展中采取的各项推进措施;

2、园(区)三网融合产业相关产品生产或服务集聚发展概况或明确计划情况;

3、园(区)三网融合领域有关技术或服务应用概况或明确推动融合服务计划情况。

(二)试点示范项目申报表

1、项目承建主体——企事业单位概况(单位经营规模、注册资本、年销售额等基本情况,及主要产品或服务类型、技术水平、相关项目承建情况等);

2、项目计划及方案说明(重点说明项目的投资、技术水平,市场化或产业化前景;融合服务进展情况等);

3、项目取得成果及影响说明(含使用方评价)。

第七条 各市经信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条件,对有关园(区)或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或“不推荐”意见,并报省经信委。

第八条 省经信委成立专家评估小组,组织对经各市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视情组织现场考察,综合提出“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三类评估意见。

第九条 省经信委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作出最终审定后,向通过认定的园(区)分别授发“江苏省三网融合试点/示范园(区)”奖牌,发布试点示范项目名单。

第十条  试点示范园(区)及项目的管理

(一)试点示范园(区)应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参与省三网融合产业发展各有关计划;

2、做好三网融合试点示范发展或应用总结和年度统计工作,及时反映发展动态,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每年1月向所在市经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统计报告;

3、加强园(区)内产业及服务布局,强化三网融合产业相关产品生产与服务的集聚发展;

4、在园(区)内推广三网融合领域相关技术与服务的应用。

(二)试点项目实行半年进度报告制度,有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分别向所在市经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报告,各市经信主管部门汇总后15日内报省经信委。

第十一条 对通过认定的示范园(区),园(区)内企业在申报省经信委相关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扶持;通过认定的试点示范项目,由相关专项资金和其它政策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试点、示范园(区)有效期分别为二年、三年,省经信委定期对通过认定的园(区)进行检查评估,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园(区),取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省经信委、市经信主管部门对有关项目建设进度进行跟踪、督促,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由省经信委取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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