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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收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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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2年第33号公告 (关于征收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问题) | |
| 2012-06-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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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国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号令)和《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海关负责征收进口基金。为做好基金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附件: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和征收标准
海关总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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