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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支持常州科教城公共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2023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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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日,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常州科教城公共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以下为政策原文。
关于支持常州科教城公共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扣“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中轴枢纽”发展定位,落实“532”发展战略,推进科教城科技创新五年“倍增工程”,激发园区公共研发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常州科教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对注册在科教城内经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公共研发机构分类施策、精准扶持。具体措施如下: 一、创新研发 1. 支持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研发与创新平台的公共研发机构奖励 200 万元。获批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省新型研发机构、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等省级研发与创新平台的奖励50 万元。获批常州市重点实验室、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工程研究中心、市企业技术中心、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市级研发平台的奖励 10 万元。 2. 支持研发设备购置。对公共研发机构购置用于研发测试的仪器设备,按当年度实际支出额(原值 5 万元及以上,不含税价)的 30%予以补贴,单个机构当年度(以下简称“单个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3. 支持纵向项目申报。对作为第一申报单位承担当年度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公共研发机构,每项奖励 10 万元;对作为共同申报单位承担的,每项奖励 3 万元;对作为申报单位承担当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前瞻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重大专项每项再奖励 20 万元;作为申报单位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每项奖励 2 万元。对当年度省级及以上纵向项目实际到账金额达到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分别再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4. 支持高质量知识产权运用。对公共研发机构 2023 年及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对符合新能源、智能制造等常州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并在常州转化实施的(按照机构产学研合作情况和专利在常州转化实施情况),按每件 3 万元予以奖励,单个专利只奖励一次;对经过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海外发明专利(海外指除中国以外的 G20 国家及新加坡),并在常州转化实施的,按每件 5.5 万元予以奖励,单个专利只奖励一次。以上发明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和第一授权人均限公共研发机构。单个机构上述奖励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当年度获国家、省级和市级专利奖的,按照市级或区级政策标准就高予以等额奖励。 5. 奖励重大科技成果。公共研发机构作为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以及作为标准制修订单位完成国际、国家、行业、省(市)地方和团体标准的,按照市级或区级政策标准就高予以等额奖励。 6. 减免载体租金。经管委会认定的公共研发机构,免除当年度的研发和办公用房租金。其孵化用房租金按当年度考核指标的未完成比例收取,达到考核指标的免收租金。 二、成果转化 7. 支持与企业联合技术攻关。对服务常州企业并获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的横向项目,按当年度实际到账经费对公共研发机构进行奖励,100 万元及以下部分按 20%予以奖励,100 万元以上至 1000 万元及以下部分按 10%予以奖励,1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5%予以奖励,单个机构该项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对服务常州以外企业并获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的上述横向项目,按当年度实际到账经费的 1%予以奖励,单个机构该项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公共研发机构的依托大学或院所(以下简称“母体机构”)服务常州企业并获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的上述横向项目,按当年度实际到账经费的 2%予以奖励,单个机构该项奖励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 8. 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公共研发机构自行设立创投基金或与科教城集团下属创投基金管理人(GP)联合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研发机构及其骨干成员、行业企业和科教城集团(含所属全资企业,下同)等作为有限合伙人(LP)联合出资。对基金投资的由公共研发机构孵化并注册在科教城的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企业”),基金中科教城集团 LP出资部分的实际可分配超额收益的 20%奖励给公共研发机构,由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单笔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基金投资企业投资满一年后,三年内公共研发机构 LP 出资部分实际发生损失的,由科教城管委会对公共研发机构股权投资部分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 30%给予补贴,单笔补偿不超过 100 万元,对单个公共研发机构的补偿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 9. 支持技术经纪人(经理人)队伍建设。对获省级技术经理人事务所认定的公共研发机构,当年度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含挂靠,下同)促成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科教城认定额的,按照 200 万元每人的标准计算可奖励人数(事务所总人数应不低于可奖励人数),每人奖励 1.5 万元,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在科教城内不得重复挂靠;公共研发机构联合国家级培训机构在科教城内组织技术转移转化人员培训的,按每个国家认定的技术经纪人或者技术经理人证书给予 300 元奖励,对于培训合格后挂靠科教城内省级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的每人再奖励 500 元,单个机构奖励不超过 15 万元;单个机构该项累计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三、人才集聚 10. 建设高水平研发与转化团队。对专职人员数量 50 人及以上、10-49 人、10 人以下的公共研发机构,当年度分别支持经费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对人数 50 人及以上、10-49 人的公共研发机构,硕士或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 50%的,当年度分别再支持经费 20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度硕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专职研发和成果转化人员有净增的,按每净增 1 人给予 2 万元的奖励;对本科学历科技人才或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研发和试验辅助专职人员的有净增的,按每净增 1人分别给予 1 万元、8000 元、5000 元的奖励。 11. 支持高端科技人才引育。对全职引进院士的公共研发机构,每引进 1 名奖励 200 万元。对全职引进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及相当层次的人才,每引进 1 名奖励 100 万元。对自主培育、孵化培育或全职引进国家重大人才工程 A 类、B 类人才的公共研发机构,分别按每人 50 万元、30 万元进行奖励。对自主或孵化培育江苏省“双创团队”、“双创人才”(创新类或创业类)的,分别按每个项目 30 万元、10 万元进行奖励。公共研发机构全职引进的各类科技人才,符合“金凤凰”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按照“金凤凰”人才政策予以资助。 12. 支持引荐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对引荐院士作为实际控制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到科教城创业的公共研发机构,按每个项目 10 万元予以奖励;对引荐其它国家级人才到科教城创业且人才持股 10%以上的,按每个项目 5 万元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就高不重复。 四、产业培育 13.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孵育。对利用自身科技成果或者引进高校、科研院所成果成功孵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共研发机构,如高企注册在科教城,按每家 15 万元予以奖励。对全过程培育科教城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共研发机构,经科技创新处备案后,对于服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或复评认定的,按每家 5 万元、2 万元予以奖励。 14. 支持高水平孵化平台建设。对建成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公共研发机构,获批当年度(下同)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对建成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省级众创空间的公共研发机构,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建成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含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15. 支持建设企业联合研发机构。对与常州市企业联合申报并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其他国家级研发平台、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公共研发机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5 万元。公共研发机构自身或其母体机构与常州四星级及以上企业、上市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建立联合创新平台并实质性开展工作的,按每家企业 2 万元予以奖励;与省级或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建立上述联合创新平台并实质性开展工作的,按每家企业 1 万元予以奖励。 16. 支持建设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支持公共研发机构与常州市龙头企业共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构建政府、产业、高校、研究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和用户深度融合的大企业产业开放创新网络。对注册落户科教城的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在建设期内给予包括载体支持、设备补贴和人员经费支持等在内的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建成后根据中心研发投入、企业孵化、产业培育等方面参照本政策体系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五、国际合作 17. 支持海外人才项目引进。被引荐人员三年内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江苏省“双创团队”、“双创人才”(创新类或创业类)的,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获批后落户科教城的,再奖励 10 万元。推荐海外人才项目到科教城创业并入选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的,经备案后,每个奖励 5 万元。 18. 支持集聚全球创新资源。支持公共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吸引世界 500 强企业、上市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在科教城设立研发机构,注册落地并正常运营后,分别奖励公共研发机构 30 万、20 万元、10 万元。支持公共研发机构利用母体机构的海内外创新资源网络优势建立海外科技招才引智中心,具体方式“一事一议”。 六、产教研融合 19. 支持建立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于当年度推动母体机构的研究生到常州市企业联合培养的,联合培养人数 30 人及以上的,奖励 15 万元;联合培养 20 人及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联合培养 10 人及以上的,奖励 5 万元;联合培养 5 人及以上的,奖励 3 万元。支持公共研发机构建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每年进站培养的博士后每个奖励 5 万元。公共研发机构设立的研究生培养基地,符合“金凤凰”政策标准的,按照“金凤凰”政策予以资助。 七、创新发展与体制机制改革 20. 支持创建新型研发机构。公共研发机构促成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高端人才团队牵头在科教城创建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筹备期和建设期分阶段支持。筹备方案经专家论证和管委会批准后,一次性给予公共研发机构 30 万元的筹备期建设资助;在建设期内,按“一事一议”方式以参股、奖励等形式给予新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 21. 支持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深化科研院所“一所(院)两制”改革,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对改制创建新型研发机构的公共研发机构奖励 50 万元。对“一所(院)两制”重大改革事项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公共研发机构根据智能制造龙城实验室的研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制度,及时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制度,更好激发科研院所及其科研团队的创新活力。 本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由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符合享受本政策的公共研发机构清单由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于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前发文公布。公共研发机构应及时、准确填写相关统计数据,未及时申报或者弄虚作假的公共研发机构,取消当年度享受资格。已获得科教城重点支持的公共研发机构,按与本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每年 1 月份由科教城科技创新处受理,3 月 31 日前完成政策兑现。《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常州科教城公共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常科教城发〔2020〕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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