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速递 >> 国家级 >> 税务总局 |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
|
日期:2012-08-14 发稿人:税政法制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财法[2012] 8号 (江苏省财政厅原文转发[2012]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
![]() |
|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