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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日期:2012-08-14   发稿人:税政法制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财法[2012] 8

                                 (江苏省财政厅原文转发[2012]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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