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技工院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本资格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76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
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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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7-05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称和职业资格管理处)
各技工院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本资格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76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 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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