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溧阳市“天目湖英才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22〕3号),市财政局制定了《溧阳市“天目湖英才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溧阳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5日
溧阳市“天目湖英才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溧阳市委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目湖英才榜”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溧委发〔2022〕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22〕3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引进人才工作,充分发挥人才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作用,设立“天目湖英才榜”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才办、人社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人才办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依法及时拨付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市人社局主要负责:
(一)发布申报指南,组织企业或个人申报,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监督企业或个人资金使用情况;
(三)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人才办职责:
(一)审核企业或个人申报材料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监督企业或个人资金使用情况;
(三)做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运行监控、使用效果绩效评价;
(四)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项目指南和其他规定申报项目;
(二)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
(三)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紧缺人才,新增高技能人才。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给予创业类顶尖人才(团队)最高1亿元的特别支持,给予企业创新类顶尖人才(团队)最高1000万元的特别支持。
2.领军人才来溧阳创业, 项目获评“龙城英才计划”的,给予每个项目最高800万元创业资金资助;创新人才带技术来溧企业工作, 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获评常州市领 军型创新人才项目的, 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资助。入选省“双创计划”的,给予1:1最高800万元配套资助。对获评国家海外高层 次人才工程的,给予1:1最高400万元资助;获评国家重大人才工 程B类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省、市级“引进外国 智力项目”立项的, 根据相关政策给予奖励。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境外离岸孵化器,根据当年度海外引才成效和下年度海外引才预期目标进行分档奖励,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3.企业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来溧工作满两年,在溧购房且未享受过我购房补贴的,分别给予A类100%(最高600万元)、B类70%(最高500万元)、C类50%(最高100万元)、D类40%(最高60万元)、E类20%(最高30万元)、F类5%(最高5万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分3年发放(A类人才除外),房产5年内不得交易。E类与F类人才必须全职(在溧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或有连续薪金收入和个税记录,下同)方可享受。对企业引进的、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重点人才, 给予为期三年的租房补贴,月补贴标准为A类5000元、B类3000元、C类2000元、D类1000元、 E类600元、 F类500元。E类与F类人才必须全职方可享受。
4.对40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人才来溧创新创业的,给予省级、常州市级人才工程申报名额倾斜。实施人才工作津贴奖补,对我市企业引进的、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重点人才,给予为期三年的工作津贴,月津贴标准为A类5000元、B类3000元、C类2000元、D类1500元、E类1000元,D类及以上人才可不受全职限制;对企业引进的、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目录的紧缺型人才,额外给予为期三年、每月500元的特岗津贴。
5.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常州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参与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并按省奖补资金1:1标准进行配套奖励。入选常州市级及以上创业项目,自行租赁创业场地的,3年内按租金的50% 给予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常州 市级创业园(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级、省级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 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示 范基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同时获评同一级别创业园和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的,就高标准享受。
6.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企业不低于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研究生工作站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站单位每招录1名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每月5000元的生活补贴,最长补贴24个月;获得国家、省博士后科研资助的给予1∶1配套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常州市级企业研发机构(产业创新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和工业设计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检验检测机构、双创基地, 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承担单位按授奖单位颁发的项目奖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非第一承担单位按奖项级别给予50%(国家级)、30%(省级)配套奖励。对我市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第一完成人按授奖单位颁发的项目奖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非第一完成人分别按奖项类别和级别给予50%(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30%(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20%(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
7.对入选国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批准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及以上、常州市级企业优秀首席信息官荣誉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常州市级科技企业家的,给予10万元、 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职人员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给予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8.加快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推行社工队伍在岗培训和定期轮训;开展社工继续教育,对获得助理社工师、社工师和高级社工师职业水平证书者给予2000元、4000元、6000元一次性奖励。鼓励知名律师事务所和知名律师进驻。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的律师事务所在溧阳市设立分所(设立时需派驻至少1名以上高级合伙人),分所和派驻的高级合伙人在溧阳执业 满一年,且分所人均收费不低于溧阳市平均数,对分所、派驻到该分所的每名高级合伙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天目湖英才榜”人才政策实施以来,在我市设立并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的律师事务所,给予该所30万元一次性补助。
9.鼓励乡土人才积极参加省级乡土人才“三带计划”评选,入选“三带”名人、能手、新秀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乡土人才传承示范基地、省级乡土人才大师示范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三年组织选拔 “溧阳市优秀乡土专家”,每年组织评选“溧阳市乡土专家”,分别给予10万元和1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农机技能大比武活动,对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00元、 3000元、 2000元的奖励。在工匠人才领域定期开展“乡村精 美工匠”评选活动, 对评审选拔的“最美工匠”“精美工匠”“匠心手艺人”等优秀工匠人才分别按照2万元/人、1万元/人和0.5万元/人给予奖励。
10.在我市购房的全日制双一流高校及位列ARWU、THE、U.S.News、QS世界大学排名最新榜单前百名高校(不含定向、委培、独立学院或联合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11.对我市上一年度的三星级及以上企业,当年度获评省级及以上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推荐2名来溧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优秀人才,在“天目湖英才榜”人才政策实施以来购房且未享受过我市购房补贴的, 不设学历、职称等限制,一次性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
12.对于引荐人才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双创团队”、省“双创人才”的,分别给予引才中介50万元、10万元、5万元引才奖励(属于海外引才的,每个奖励标准再提高10%)。对新引进的全球 100强、全国100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补助。对新引进的专业机构, 给予房租两免三减半政策,对新引进的猎头、创投等人才服务专业机构,设立5年内,每年根据纳税情况 给予主营业务收入3%的奖励,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在人力资源产业园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年度视招工引匠、招才引智工作实绩,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13.E类及以上引进人才大病医疗在享受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后,剩余由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补助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天目湖英才榜”人才政策实施以来引进的人才发放体检报销补贴,标准为A类、B类、C类、D类分别最高享受5000元、3500元、2500元、2000元;在江苏省人民医院溧阳分院、江苏省中医院溧阳分院体检的,补贴标准上浮50%。
14.对入选省“双创计划”及国家级人才工程的创业企业,给予贷款额1000万元内按基准利率两年全额贴息;对“龙城英才计划”创业企业,给予贷款额1000万元内按基准利率两年80%贴息。
第四章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每年2月底前,企业或个人完成申请材料的报送工作;申报材料经市人社局、人才办审核后,交由市人才办、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等单位组成的人才办主任会议进行联合会审。联合会审通过后,报市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对外公示。对外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紧缺性人才、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企业等的补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财政监督
第六条 市财政、人才办、人社局将适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七条 专项资金建立“谁使用、谁负责”责任机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有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的行为,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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