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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172号
 

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1〕186号,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提升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在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安排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操作过程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产业链的重要环节、龙头骨干企业的兼并重组以及需求侧的应用示范、技术创新的重大载体建设,对竞争性领域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三)引导带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努力放大专项资金的带动、激励和杠杆效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海内外资本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集成资源。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发挥各地、各相关部门的作用,有机衔接、集成运用各级各类创新和支持产业发展的资源与政策,形成统分结合、上下联动的运作机制;

  (五)注重绩效。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职责:审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审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调解决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和推进工作,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和管理。

  (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二)统一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三)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

  (四)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并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从政策、资金、市场等方面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并根据职责分工和产业类别参加项目评选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省确定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和海洋工程装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

  (一)支持具有前瞻性、战略性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支持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突破性的重大产业项目,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全国影响力的高端产业;

  (二)支持基于提高产业和区域创新能力的重大载体建设;

  (三)支持节能环保、低碳减排、循环利用等领域,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四)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化竞争;

  (五)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事项。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省内注册的独立企事业法人或企业与政府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的联合体,其中承担主体为企业的,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5%;

  (二)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单位自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50%;

  (三)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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