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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改《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苏财规〔2024〕4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改情况,我们对《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财规〔2023〕7号)附件2《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涉及原第35—38项的设定依据和处罚标准,其中,原第36和37项合并为第36项并统一了裁量情节。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附件:《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5、26、38项)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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