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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新解三 |
2012-12-05 13:27 文章来源:商务部 流通发展司 商业特许经营新解三 如何理解特许经营备案的性质? 《条例》规定备案是事后的告知性备案,属于形式审查范畴,不是前置性资格审查,不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促使特许人备案,将特许人信息予以公告,拟通过公众监督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障其健康发展。
特许经营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该行为的变动直接关系到品牌的建设与稳定,也直接影响到商务主管部门对该领域的情况掌握,为了保护被特许人根本利益,促进和引导特许人的品牌建设,《条例》规定了特许人的年报义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特许人应该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提交。 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时应该提交撤销备案申请,并说明撤销备案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被特许人信息增加,属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年报范畴,应该依据《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而无须实时提交。
如新增品牌与之前的备案品牌属同一类别、同一经营性质,则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资源信息变更,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如新增品牌与之前的备案品牌不属同一类别或用于其他经营性质业务的,则属于增加特许体系,应按照备案申请程序办理。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但是,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所以《条例》及配套管理办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如被特许人仅在港澳地区的,特许人无须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香港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应经过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澳门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应经过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台湾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应经过台湾的海基会公证认证。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是指导被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书面材料。操作手册一般包括:特许人企业组织结构、特许人总部建设、特许加盟流程的有关规定、特许加盟店的货品介绍、特许加盟店的行政管理、特许加盟店售后服务、特许加盟店服务管理、特许加盟店市场推广、特许加盟店人事管理、特许加盟店培训管理、特许加盟店设备管理、特许加盟店卫生消防安全管理、特许加盟店财务管理等内容。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产品或教育、医疗、典当、视听节目网上传播等产品和服务是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因此特许人从事上述范围内的经营行为时,首先应该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申请特许经营备案时,应该提交该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
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提交特许人直接设立的分公司营业执照;以子公司存在的,提交特许人参股或者控股设立的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登记股东名称的章程;以店中店形式存在的,提交特许人与商场的租赁合同、商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特许体系类别);以关联公司形式存在的,提交关联方的证明文件;外国企业以委托投资形式存在的,提交投资协议,其中应该载明委托范围等。特许人提交的直营店证明文件可以由备案机关综合认定,不是必须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内容在备案的时候提交“便携文件格式”(即PDF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直营店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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