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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

2012-12-03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海关总署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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