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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51号  
 
一、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分别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公告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申报资料及管理?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二)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2),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王骏注,政策有所变化,原来是不认可差额的)?
    (三)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三、申报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四、本公告自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doc
    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及填表说明.doc
    3.《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及填表说明.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12月07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我们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1997年,为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3%)计算缴纳文化事业费。
    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开始试点,试点地区广告服务业纳入改革范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配套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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