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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 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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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
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5-11-18 16:32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交规〔2025〕3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关于推行轻微违法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省交通运输执法实际,我厅组织制订了《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称《清单》),经2025年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清单》结合交通运输实际,明确了有关行政处罚事项初次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未列入本《清单》的其他行政处罚事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执行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各地各单位要将本《清单》与《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苏交规〔2024〕12号)规定的有关情形结合适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清单》规定适用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督促整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不予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退赔等法律责任。 本清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涉企严重违法行为严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苏交执法函〔2024〕8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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