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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复核)工作的通知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复核)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中小〔2026〕124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有关企业: 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6〕2号),现就组织开展2026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复核)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江苏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以上统称“合规经营”)。 (三)申报企业应满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规定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申报条件和标准(附件1)。 二、评价(复核)对象 (一)评价对象:2026年参加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 (二)复核对象:2023年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已成为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无需复核,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有效期自动延长三年)。 三、组织实施 (一)企业填报。申报企业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去申报”模块参与自评,需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2,以压缩包形式上传)。2023年度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去复核”模块进行相关表格填写和材料上传。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审核确认。设区市工信局根据评价标准,对本地区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汇总行文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动态管理。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在同一有效期内,对首次未进行更新的企业,重点监测;对累积达两次未更新的企业,取消认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工信部门要加强走访调研,辅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认真做好答疑解惑;同时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开展实地核查或抽查,确保申报企业质量。 (二)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复核)线上填报时间均截止至6月25日24:00,各市经评价(复核)并公示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行文上报时间为7月20日前。 联系方式: 省工信厅:025-69652749 各地工信部门咨询电话: 南京市:025-68788820 无锡市:0510-81821688 徐州市:0516-83861958 常州市:0519-85681230 苏州市:0512-68616210 南通市:0513-85216363 连云港市:0518-85825275 淮安市:0517-83750652 盐城市:0515-86660566 扬州市:0514-87874488 镇江市:0511-85023977 泰州市:0523-86839267 宿迁市:0527-84338553
附件: 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佐证材料清单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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