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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常州市支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各辖区科技局、常州经开区科促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支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细则(暂行)》(常科发〔2025〕59号),现开展政策兑现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技术转移吸纳企业


是指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作为技术成果的吸纳方,与输出方签订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并已支付相关技术交易费用的企业。

1. 参加2025年省“J-TOP创新挑战季”智能制造产业专场,提交企业技术需求,达成合作的项目。

2. 2025省产学研合作对接大会达成合作备案登记的项目。

以上类型,可将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企业支付的费用凭证、合作方开具的发票等复印件,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扫描件)予以报送。发票日期应在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之间。



二、技术转移输出单位


是指以技术转移为目的,作为技术成果的输出方,与吸纳方签订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并完成发票上传的科研院所和企业。

以上类型,可以在2026年6月18日17:00前,将与上年度已登记技术合同所产生的发票,在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上传,发票日期应在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之间。



三、技术转移体系服务单位


是指服务技术转移工作的相关支撑单位,包括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分中心、工作站、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等单位,以及独立运营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

1. 对承担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分中心、工作站建设的单位,依据省评价结果。

2. 对承担省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建设的单位,以及独立运营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提交2025年度本单位技术转移工作的绩效材料以及相关佐证,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予以报送(参考格式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1. 技术转移吸纳企业和技术转移输出单位提供的发票凭证,应与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合同主要内容一致。

2. 涉及到关联交易的技术合同不予支持;技术合同中购置的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不予以支持;同一技术合同不重复支持。

3. 各单位对提供的技术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有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将按照有关科研诚信等要求做出相应处理。

4. 书面材料报送截止时间:技术转移吸纳企业和技术转移体系服务单位,于2026年6月18日17:00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常州市生产力发展中心(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运河路456号)。



五、联系方式


1. 常州市生产力发展中心科技服务业科(3号楼401室)

张研 82005590,闵琪 82005597

邮箱:278673258@qq.com


2. 常州市生产力发展中心产学研合作科(3号楼403室)

(省产学研合作对接大会合作项目)

沈才俊 82005592,许柏松 82005592

邮箱:cxy_czscl@163.com


3.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区成处

滕一万 8568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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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5月28日


来源:市科技局区成处

审核:张奕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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