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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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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办通字〔20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公安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定了《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了《网络安全标识消费类网联摄像头安全要求》(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TC260-PG-20265A),作为消费类网联摄像头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标准依据,现一并转发给你们。
附件:1.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及相关实施规则 2.网络安全标识 消费类网联摄像头安全要求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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